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97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贊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5 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5 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智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黃王雅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