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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97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楊智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97號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贊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智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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