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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0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藍雅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0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嘉瑪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6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友尚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佰陸拾捌萬零貳佰捌拾玖元,應徵裁判費肆萬壹仟叁佰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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