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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09 日
  • 法官
    藍雅清

  • 當事人
    嘉瑪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6樓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0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嘉瑪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6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友尚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佰陸拾捌萬零貳佰捌拾玖元,應徵裁判費肆萬壹仟叁佰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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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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