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0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嘉瑪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6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友尚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佰陸拾捌萬零貳佰捌拾玖元,應徵裁判費肆萬壹仟叁佰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黃王雅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