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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0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張國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08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德麗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8 月14日下午2 時4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秦慧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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