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王本源
- 法定代理人陳至誠、乙○○
- 原告冠西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鴻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13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47號原 告 冠西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至誠 訴訟代理人 陳玉玲律師 被 告 鴻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3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8 月9 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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