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04 日
- 法官王本源
- 法定代理人甲○○
- 上訴人鴻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13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47號上 訴 人 鴻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3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西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玖萬玖仟陸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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