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04 日
  • 法官
    王本源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鴻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13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47號上 訴 人 鴻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3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西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玖萬玖仟陸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陳淑女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