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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0號

另行交付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高愈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0號

原告
昇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盈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商Integrated Silicon Solution, Inc. 間請求另行交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被告美商Integrated Silicon Solution,Inc.應另行交付記憶體事件,惟未記載該公司真正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起訴狀上所記載代表人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李學勉,並非被告美商Integrated SiliconSolution, Inc.之董事長或總經理,只是該公司於台灣投資掌控之公司,並無合法代理被告應訴之權,經本院於95年1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原告逾期並未補正,依前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有關被告美商Integrated SiliconSolution,Inc. 部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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