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2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27號
- 原告
- 新特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兆國
- 訴訟代理人
- 陸君卿
- 被告
- 元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安琪
- 訴訟代理人
- 蘇清文律師
張建邦律師
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陸拾叁萬捌仟柒佰捌拾
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萬陸仟捌佰叁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伍仟捌佰叁拾
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