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嘉瑪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百徽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訴字第74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5年5月30日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貳仟陸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舜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陳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