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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洪舜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嘉瑪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百徽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訴字第74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5年5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貳仟陸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舜帆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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