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37號 原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美麗華城市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下1層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艾莉詩服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主張係因侵權行為而涉訟,其侵權行為地在台北市中山區○○○路20號,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被告美麗華城市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艾莉詩服飾股份有限公司之事務所,則各設於台北市中山區及台北縣新莊市,依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陳秀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