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5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56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牧佳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
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為新臺幣1,650,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