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86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號B1
- 被告
- 振興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鈞院79年度民執全新字第437 號債權人振興發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與債務人甲○○(即原告)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查封原告所有坐落台北市○○區○○段2 小段154-3 地號、156-1 地號、136-1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十六分之一),及其上183 建號即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1 段61巷100 弄16號建物(以下簡稱系爭不動產),被告復於79年間對原告起訴請求給付票款,經鈞院79年度簡字第223 號、79年度簡上字第15號判決被告勝訴確定。惟被告至今未以上開執行名義對原告所有之系爭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以致原告所有上開不動產遭查封至今。而被告聲請假扣押裁定之債權為票據債權,其所取得之執行名義為給付票款之確定判決,按支票發票人給付票款之時效為1 年,依民法第137 條規定,取得確定判決之執行名義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5 年,被告迄今未請求強制執行,已逾5 年之請求權時效,原告自得拒絕給付,爰以本件起訴狀繕本之送達作為拒絕給付意思表示之送達,並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 項前段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前開假扣押執行程序等語。原告並聲明:鈞院79年度民執全新字第437 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就原告所有坐落台北市○○區○○段2小段154-3 地號、156- 1地號、136-1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十六分之一),及其上183 建號即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1 段61巷100 弄16號建物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其所有之系爭不動產,經本院以79年度民執全新字第437 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查封在案,債權人即被告復於79年間對原告起訴請求給付票款,且經本院民事庭以79年度簡字第223 號、79年度簡上字第15號判決被告勝訴確定,然被告至今未以該確定判決執行名義,對前開假扣押之系爭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本院79年度簡字第223 號、79年度簡上字第15號民事判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79年6 月21日士院民執全新字第437 號囑託查封登記書、且經本院調閱該假扣押案卷查明無訛,被告經通知未到場爭執,且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故原告此部分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
五、原告雖主張被告前所取得之確定判決執行名義,乃為給付票款之確定判決,原支票發票人請求給付票款之時效為1 年,依民法第137 條規定,被告取得確定判決之執行名義後,其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5 年,被告自判決確定後迄今未請求強制執行,已逾5 年之請求權時效,原告自得拒絕給付云云。惟按,時效因開始執行行為而中斷者,若因權利人之聲請,或法律上要件之欠缺而撤銷其執行處分時,視為不中斷。時效因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聲請,或其聲請被駁回時,視為不中斷;又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民法第136 條、第13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如有多數中斷時效之事由,其中一事由雖終了,而他事由存在時,時效仍為中斷,至全部事由皆終了時,始重行進行時效。本件被告前述假扣押執行,並無因權利人(即被告)之聲請,或法律上要件之欠缺而撤銷其假扣押執行處分,自無民法第136 條視為時效視為不中斷之情形,故被告假扣押之執行行為既已中斷時效之進行,且此中斷事由亦未終止,其縱有其他時效中斷事由終止,亦不重行起算時效之進行,故原告主張本件被告之請求,業於確定判決後重行起算時效,並已罹於時效云云,尚非可採。
六、次按,假扣押為保全程序一種,係在本案訴訟尚未判決確定之前,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不能強制執行或難於執行而設。故假扣押之執行名義,並未就請求權之內容為具體之表示,無確定私權之效力,此乃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規定,假扣押債務人如對請求權本身有爭執,得聲請法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同法第530 條第1 項亦規定,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勢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裁定之故。而債務人異議之訴,乃係處理債務人就執行名義所示之請求權,具有實體法上之異議事由,是故就假扣押此類無確定實體請求權有無之執行名義,自無從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以排除其假扣押執行名義之效力,是原告就本件假扣押執行名義所為之執行行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亦屬無據。
七、綜上,原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本院79年度民執全新字第437 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就原告所有系爭不動產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據上論斷: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