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64號上 訴 人 上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詠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6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叁萬壹仟玖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零叁佰零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狀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上訴聲明及理由。逾期未補正裁判費及上訴聲明,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林豐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