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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90號

給付機具設備殘值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黃小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90號

上訴人
尼尼義大利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機具設備殘值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伍拾貳萬玖仟陸佰捌拾貳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伍萬叁仟玖佰貳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六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小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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