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9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90號
- 上訴人
- 尼尼義大利餐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機具設備殘值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伍拾貳萬玖仟陸佰捌拾貳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伍萬叁仟玖佰貳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六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