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18號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鄭文祥即禾豐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連帶保證書第19條及授信合約書第19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李秀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