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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68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68號

原告
金春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被告
中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事務所已經遷址設在臺北市中山區○○○路20號10樓,並於民國93年9 月22日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商業管理處申辦公司變更登記完畢,有被告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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