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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69號

返還價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69號

原告
壬○○
訴訟代理人
馬金生律師
複代理人
丁○○
被告
固原汽車修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辛○○
被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協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六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三人共 庚○○  住同上

同訴訟代理

      丙○○  住台北縣汐止市○○路○段154之5號

      己○○  住台北市○○路○段40號1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6 月11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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