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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82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高愈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82號

原告
乙○○
原告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宸瑜律師
複代理人
李文欽律師
被告
艾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按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屬財產權訴訟 (最高法院83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足資參照),又董事與公司間雖屬委任關係,惟委任契約係規定於民法債編第二章各種之債第十節,其性質與僱傭契約同屬關於財產權之債權債務契約,是依最高法院之上開決議要旨,確認董事與公司間委任關係是否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即屬財產權之訴訟。經查,本件確認2 個委任關係不存在,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依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能上訴第3 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叁佰叁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叁仟陸佰柒拾元,扣除原告先前繳納新台幣參仟元,尚欠新台幣叁萬零陸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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