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8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82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宸瑜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文欽律師
- 被告
- 艾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按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屬財產權訴訟 (最高法院83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足資參照),又董事與公司間雖屬委任關係,惟委任契約係規定於民法債編第二章各種之債第十節,其性質與僱傭契約同屬關於財產權之債權債務契約,是依最高法院之上開決議要旨,確認董事與公司間委任關係是否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即屬財產權之訴訟。經查,本件確認2 個委任關係不存在,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依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能上訴第3 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叁佰叁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叁仟陸佰柒拾元,扣除原告先前繳納新台幣參仟元,尚欠新台幣叁萬零陸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