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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陳靜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原告
丙○○
原告
黃○○
原告
壬○○
原告
子○○
原告
申○○
原告
癸○○
原告
甲○○
原告
丁○○
原告
戌○○
原告
宙○○
原告
巳○○
原告
寅○○
原告
卯○○
原告
B○○
原告
辛○○
原告
午○○
原告
亥○○
原告
庚○○
原告
辰○○
原告
天○○
原告
E○○
原告
玄○○
原告
原告
丑○○
原告
宇○○
原告
未○○
原告
C○○
原告
戊○○
原告
酉○○
原告
D○○
原告
A○○
原告
己○○
原告
地○○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律師
被告
台灣興百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連復淇律師
複代理人
蕭元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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