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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方彬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葉園休閒農場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財團法人基督復臨安息日會台灣區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8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11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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