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15號上 訴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友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壹佰柒拾伍萬零肆佰叁拾肆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柒拾萬壹仟貳佰叁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高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