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55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1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02 萬4,395 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萬4, 264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100 元,尚欠新臺幣14萬2,1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林豐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