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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55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陳介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55號

原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1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02 萬4,395 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萬4, 264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100 元,尚欠新臺幣14萬2,1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介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豐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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