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5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55號
- 原告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1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02 萬4,395 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萬4, 264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100 元,尚欠新臺幣14萬2,1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