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印章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92號原 告 麥哲倫資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被 告 華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被 告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印章等事件,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訴之聲明第2 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仟陸佰柒拾陸萬捌仟陸佰柒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應合併計算前開2 項訴訟標的價額為壹仟捌佰肆拾壹萬捌仟陸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柒萬肆仟零玖拾陸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壹拾伍萬玖仟伍佰柒拾陸元,尚應補繳壹萬肆仟伍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