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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92號

返還印章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王本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92號

原告
麥哲倫資訊有限公司
原告
兼法定代理 乙○○
原告
被告
華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甲○○
被告
被告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印章等事件,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訴之聲明第2 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仟陸佰柒拾陸萬捌仟陸佰柒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應合併計算前開2 項訴訟標的價額為壹仟捌佰肆拾壹萬捌仟陸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柒萬肆仟零玖拾陸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壹拾伍萬玖仟伍佰柒拾陸元,尚應補繳壹萬肆仟伍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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