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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1 日
  • 法官
    施月燿

  • 當事人
    映泰股份有限公司精英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安達北美洲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66號原   告 映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慧玲律師 劉彥玲律師 郭建中律師 複代理人  陳絲倩律師 被   告 精英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律師 被   告 美商安達北美洲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黃智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9 月24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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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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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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