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66號原 告 映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慧玲律師 劉彥玲律師 郭建中律師 複代理人 陳絲倩律師 被 告 精英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律師 被 告 美商安達北美洲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黃智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9 月24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于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