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6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精英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映泰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不履行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為美金叁拾伍萬伍仟陸佰伍拾伍元貳角,折算新臺幣為壹仟壹佰肆拾叁萬柒仟捌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于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