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69號原 告 億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勁佳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謝清福律師 被 告 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參 加 人 香港商晶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宗欣律師 陳凱君律師 焦子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 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勁佳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億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勁佳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蔡雨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