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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6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陳玉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69號

原告
億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勁佳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謝清福律師
被告
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參加人
香港商晶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宗欣律師

      陳凱君律師

      焦子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 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勁佳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億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勁佳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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