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6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69號
- 原告
- 億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勁佳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謝清福律師
- 被告
- 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參加人
- 香港商晶門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劉宗欣律師
陳凱君律師
焦子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 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勁佳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億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勁佳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