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45號 原 告 中盈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687,072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82,07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81,072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趙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