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6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陳介源王怡雯梁哲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64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伯重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原設臺北市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原住臺北縣
被告
甲○○ 原住臺北縣
被告
號之3
被告
戊○○ 原住桃園縣
被告
丙○○ 原住臺北縣
被告
之3號
上列五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為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原告聲請對被告伯重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乙○○、被告甲○○、被告戊○○、被告丙○○公示送達民國95年1 月9 日起訴狀繕本、本院95年3 月27日、95年4 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及96 年2月13日下午2 時40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介源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梁哲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豐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