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7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71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丙○○
- 被告
- 武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德馨投資有限公司
- 上2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告
- 麗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被告
- 郡璽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2人訴訟代理人
- 戊○○
- 上4人共同複代理人
- 陳適庸律師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有下列事項未臻明確,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兩造應補正下列事項:查被告麗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己○○,非戊○○,請更正當事人,被告訴訟代理人請補正委任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