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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7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王本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78號

原告
新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號7樓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零貳拾柒萬叁仟陸佰叁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貳仟肆佰陸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萬壹仟肆佰陸拾肆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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