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7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78號
- 原告
- 新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
- 被告
- 戊○○
- 被告
- 丙○○
- 被告
- 彩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丁○○
- 被告
- 人
- 被告
- 庚○○
- 號7樓
己○○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95年3 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3 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