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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7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王本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78號

原告
新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被告
戊○○
被告
丙○○
被告
彩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丁○○
被告
被告
庚○○
號7樓

      己○○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95年3 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3 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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