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8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89號
- 原告
-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魔力城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甲○○
- 被告
- 人
- 被告
- 乙○○
- 統一編號
3號3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兩造所簽訂之短期擔保授信合約在卷可憑(條款第7 條),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