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9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竹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丁○○ 被 告 丙○○ 戊○○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捌佰捌拾玖萬貳仟柒佰貳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柒萬捌仟貳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柒萬柒仟貳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智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黃王雅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