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金字第2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金字第22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邱欽庭
- 訴訟代理人
- 陳孝齊
- 被告
- 欣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陞技電腦股份有
- 被告
- 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盧翊存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樹萱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杜英達律師
- 被告
- 林文忠
- 被告
- 徐紹澧
- 被告
- 曾德翰
- 上1人訴訟代理人
- 駱淑娟律師
- 上1人訴訟代理人
- 李書孝律師
- 上1人複代理人
- 彭建寧律師
- 被告
- 張品妍(原名:張訓華)
- 訴訟代理人
- 謝協昌律師
- 被告
- 孟志斌
- 被告
- 朱茂雄
- 被告
- 蕭崇河
- 被告
- 英屬開曼群島商台灣特別機會基金有限公司II
- 上1人法定代理人
- 黃宗仁
-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世杰律師
-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博建律師
- 被告
- 王然增
- 被告
- 張修維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葉秀美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香如律師
- 被告
- 廖素雲
- 訴訟代理人
- 林詮勝律師
- 被告
- 理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中琳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大新律師
- 被告
- 柯承恩
- 被告
- 李存修
- 上1人訴訟代理人
- 魏曉蘭
-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洪珮琪律師
- 被告
- 張逸民
- 訴訟代理人
- 林伯祥律師
- 被告
- 駱詠綺
- 被告
- 陳松棟
- 被告
-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上1人法定代理人
- 王濬智
-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何榮源律師
-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賴璦雯律師
- 參加人
- 曾文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中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撤銷之,是中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不惟中止應終竣之事由發生時,不可不予撤銷,即在此項事由發生前,如法院認為有必要時,亦得予以撤銷(最高法院26年滬聲字第14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院前以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本件裁判為由,於民國100年5 月2 日裁定於本院96年度金重訴字第2 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經本院96年度金重訴字第2 號、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 號、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003號、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金上重更㈠字第3 號事件審結,而該刑事案件之相關事實及證據足供本院參酌並自行調查認定,依上說明,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原告之聲請,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