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0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07號
- 聲請人
-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7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4年度催字第791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 或 到 期 日) │├─┼─────────┼─────────┼─────────┼─────────┼─────────┤│1│榮祥小吃店湯建中 │台北富邦銀行玉成分│50,500元 │YU0000000 │94年8月31日 ││ │ │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