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除字第129號聲 請 人 星理想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2月27日所為之 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之附表應更正如附表一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林令令 附表一: ┌───────────────────────────┐ │本票附表: │ ├─┬───┬───┬───┬───┬────┬────┤ │編│發票人│擔當付│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本票號碼│ │號│ │款人 │ │ │台幣) │ │ ├─┼───┼───┼───┼───┼────┼────┤ │1 │竹城建│合作金│94年7 │94年9 │628341元│DS- │ │ │設股份│庫延平│月15日│月15日│ │0000000 │ │ │有限公│分行 │ │ │ │ │ │ │司 │ │ │ │ │ │ ├─┼───┼───┼───┼───┼────┼────┤ │2 │竹城建│合作金│94年7 │94年9 │0000000 │DS- │ │ │設股份│庫延平│月15日│月15日│元 │0000000 │ │ │有限公│分行 │ │ │ │ │ │ │司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