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38號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38號
- 聲 請 人
- 乙○○
- 代 理 人 甲○○
-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
-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0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4年度催字第1030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 或 到 期 日) │├─┼─────────┼─────────┼─────────┼─────────┼─────────┤│1│鑫鼎城有限公司陳柏│安泰商業銀行延平分│27,000元 │AJ0000000 │94年10月10日 ││ │安 │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