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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3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張國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36號

聲請人
潔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兼送達代收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9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4年度催字第943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 或 到 期 日) │├─┼─────────┼─────────┼─────────┼─────────┼─────────┤│1│港都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淡水簡│17,981元 │QK0000000 │92年8月10日 ││ │ │易型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秦慧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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