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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除字第25號

聲請人
紅人館國際娛樂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鈞
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873 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者,乃法院依當事人之聲請,以公告之方法,催告不明之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不申報,使受失權效果之特別程序,是得依公示催告程序宣告證券無效之除權判決,須係聲請人不知孰為相對人,而無從對之提起民事訴訟者,方得為之。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於94年8 月25日向付款人銀行為票據掛失止付之通知,主張票據於同年7 月26日在辦公室內遺失,並聲請公示催告之情,業經本院調閱94年度催字第873 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卷附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予以查明。而關於遺失票據後之情形,聲請人自陳:因為持票人都認識魏大川,我們推測是魏大川所偷,我們在7 月份有告魏大川竊盜、詐欺,開庭時持票人均稱票是魏大川所給的,我們告魏大川時,有打電話向魏大川查詢票之流向,94年7 月已對魏大川提起刑事告訴等情,足見聲請人早已知悉其票據係在特定人所持有中,其猶聲請公示催告,逕而聲請除權判決,其聲請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支票附表: 94年度催字第873號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 或 到 期 日) │├─┼─────────┼─────────┼─────────┼─────────┼─────────┤│1│紅人館國際娛樂製作│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建│65,000元 │AR0000000 │94年8月25日 ││ │股份有限公司乙○○│成分行 │ │ │ │├─┼─────────┼─────────┼─────────┼─────────┼─────────┤│2│紅人館國際娛樂製作│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建│49,500元 │AR0000000 │94年8月25日 ││ │股份有限公司乙○○│成分行 │ │ │ │├─┼─────────┼─────────┼─────────┼─────────┼─────────┤│3│紅人館國際娛樂製作│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建│24,000元 │AR0000000 │94年8月25日 ││ │股份有限公司乙○○│成分行 │ │ │ │├─┼─────────┼─────────┼─────────┼─────────┼─────────┤│4│紅人館國際娛樂製作│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建│63,000元 │AR0000000 │94年8月25日 ││ │股份有限公司乙○○│成分行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韓金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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