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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2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327號

聲請人
乙○○
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1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3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4年度催字第1152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 或 到 期 日) │├─┼─────────┼─────────┼─────────┼─────────┼─────────┤│1│清華環保實業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內│16,609元 │AR0000000 │94年11月15日 ││ │司陳玉蘋 │湖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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