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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4號

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楊智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34號

聲請人
逢霖工業有限公司
聲請人
樓之3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7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4年度催字第729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 或 到 期 日) │├─┼─────────┼─────────┼─────────┼─────────┼─────────┤│1│逢霖工業有限公司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285,600元 │IC0000000 │94年8月5日 ││ │逢源 │限公司東湖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智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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