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417號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6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陳映羽 ┌───────────────────────────────────────────────────┐ │支票附表: 95年度催字第6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海霸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新光商業銀行建│87,953元 │DB0000000 │95年1月15日 │ │ │ │成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