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5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458號
- 聲請人
-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5年度催字第8 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 或 到 期 日) │├─┼─────────┼─────────┼─────────┼─────────┼─────────┤│1│張春桃 │淡水第一信用合作涉│4,660元 │GE0000000 │95年2月10日 ││ │ │水確分社 │ │ │ │├─┼─────────┼─────────┼─────────┼─────────┼─────────┤│2│鍾明宏 │彰化商業銀行士林分│17,310元 │CK0000000 │95年1月31日 ││ │ │行 │ │ │ │├─┼─────────┼─────────┼─────────┼─────────┼─────────┤│3│展鳴企業社林玉津 │華南商業銀行大同分│4,650元 │SC0000000 │95年1月10日 ││ │ │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