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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6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林政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460號

聲請人
生物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彭意森律師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7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5年度催字第116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 或 到 期 日) │├─┼─────────┼─────────┼─────────┼─────────┼─────────┤│1│生物鎵科技股份有限│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汐│63,000元 │HA0000000 │95年2月25日 ││ │公司 │止分行 │ │ │ │├─┼─────────┼─────────┼─────────┼─────────┼─────────┤│2│生物鎵科技股份有限│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汐│45,000元 │HA0000000 │95年2月25日 ││ │公司 │止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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