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5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548號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7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陳秀蘭 ┌───────────────────────────────────────────────────┐ │支票附表: 95年度催字第264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宏昇玻璃行黃明星 │華南商業銀行北投分│7,400元 │JC0000000 │95年2月25日 │ │ │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