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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64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梁哲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647號

聲請人
立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9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5年度催字第485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 或 到 期 日) │├─┼─────────┼─────────┼─────────┼─────────┼─────────┤│1│蘇南桂 │安泰商業銀行內湖分│12,269元 │0000000 │94年12月31日 ││ │ │行 │ │ │ │├─┼─────────┼─────────┼─────────┼─────────┼─────────┤│2│佳烜企業有限公司林│台北市第九信用合作│35,000元 │0000000 │95年1月20日 ││ │美欣 │社東湖分行 │ │ │ │├─┼─────────┼─────────┼─────────┼─────────┼─────────┤│3│佳烜企業有限公司林│台北市第九信用合作│15,584元 │0000000 │95年2月20日 ││ │美欣 │社東湖分行 │ │ │ │├─┼─────────┼─────────┼─────────┼─────────┼─────────┤│4│詹正龍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東│15,000元 │0000000 │95年1月30日 ││ │ │湖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哲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豐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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