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7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727號聲 請 人 中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兼 乙○○ 送達代收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0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林豐圃 ┌───────────────────────────────────────────────────┐ │支票附表: 95年度催字第489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聯誼工程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麗山分│29,841元 │SA0000000 │95年6月25日 │ │ │司陳文賢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