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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9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梁哲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90號

聲請人
樺之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8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4年度催字第801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 或 到 期 日) │├─┼─────────┼─────────┼─────────┼─────────┼─────────┤│1│瑞寶生企業有限公司│台北市第一信用合作│76,600元 │RP0000000 │94年8月31日 ││ │邵鴻成 │社士林分社 │ │ │ │├─┼─────────┼─────────┼─────────┼─────────┼─────────┤│2│協錶企業有限公司邱│第一商業銀行大稻埕│45,534元 │VA0000000 │94年9月5日 ││ │振德 │分行 │ │ │ │├─┼─────────┼─────────┼─────────┼─────────┼─────────┤│3│協錶企業有限公司邱│第一商業銀行大稻埕│1,086元 │VA0000000 │94年9月5日 ││ │振德 │分行 │ │ │ │├─┼─────────┼─────────┼─────────┼─────────┼─────────┤│4│昇村企業有限公司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延│60,725元 │YP0000000 │94年8月31日 ││ │文村 │平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哲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豐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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