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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仲聲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5 日
  • 法官
    俞慧君王怡雯方彬彬

  • 當事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基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仲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林鳳秋律師 張家琦律師 複 代理人 詹素芬律師 凌赫律師 相 對 人 基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黃三榮律師 蘇宏杰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君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於民國96年1 月24日以94年仲聲愛字第102 號仲裁判斷書就二造間之紛爭作成仲裁判斷,相對人並向鈞院聲請許可執行該仲裁判斷,並經鈞院96年度仲執字第2 號裁定許可。惟鈞院嗣既已撤銷該仲裁判斷,爰依仲裁法第42條第2 項聲請撤銷上開許可執行裁定等情。 二、按仲裁判斷經法院撤銷者,如有執行裁定時,應依職權併撤銷其執行裁定,仲裁法第37條第2 項前段固定有明文。然該條所指「仲裁判斷經法院撤銷者」,係指仲裁判斷經法院判決撤銷確定者而言,否則如判決未確定即撤銷准予執行之裁定,不但違背判決確定後始生確定力之理論,且執行裁定動輒隨訴訟之改判而影響其效力,亦與訴訟經濟之原則相悖。經查,本院雖於96年9 月26日以96年度仲訴字第1 號判決,將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於96年1 月24日所為之94年仲聲愛字第102 號仲裁判斷書所為之仲裁判斷撤銷,然該判決尚未確定,揆諸上開說明,尚無從撤銷其執行裁定。聲請人就此所為之聲請,與法不符,爰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俞慧君 法官 王怡雯 法官 方彬彬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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