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仲聲字第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仲聲字第4號
- 聲請人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林鳳秋律師
- 代理人
- 張家琦律師
- 相對人
- 基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黃三榮律師
- 代理人
- 蘇宏杰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君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5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第二行「仲裁法第37條第2 項前段」
之記載,應更正為「仲裁法第42條第2 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