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仲聲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俞慧君、王怡雯、方彬彬
- 當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基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仲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林鳳秋律師 代 理 人 張家琦律師 相 對 人 基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黃三榮律師 代 理 人 蘇宏杰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君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5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第二行「仲裁法第37條第2 項前段」之記載,應更正為「仲裁法第42條第2 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俞慧君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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